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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21〕303号《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发表时间:[ 2021-08-25 ]  来源:[ 甘肃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  浏览次数:[ 10291 ]

甘人社通〔2021〕30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兰石集团各相关单位、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的要求,制定了《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0

 

(此件主动公开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程系列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合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主要包括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土木、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船舶与海洋、风景园林、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领域。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第五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本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六条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

第七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可按特殊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用人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本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本行业领域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称职(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本专业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工程系列本专业相关领域专著、论文。

(三)创新成果显著。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作为2名获得过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获评甘肃省专利奖项的国家发明专利。

(四)技术指导效果明显。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称职(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必须为连续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高水平课题研究、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研究报告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4名)1次;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前3名)1次;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特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或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特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或参与(第3、4名)制定省市场监管部门布实施的建设工程领域规程、规范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市厅级。作为前2名,获市厅级科技奖励或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等奖项一、二等奖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9-17不得重复计算):

1.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3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主持完成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本企业技术创新项目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大型工程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中型工程项目3项。前述工程项目须通过验收或已交付使用,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主持研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厅(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

5.主持制定国家部委认定的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工法1项;或主持制定省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工法2项。

6.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1项以上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国家部委列为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7.作为前2名,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4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或获评甘肃省专利奖项。

8.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咨询、工程技术改造、维护完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等3项,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鉴定、验收(以审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9.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或本行业领域高水平课题研究、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研究报告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10.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列入计划的教材或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SCI、EI等上收录1篇。

12.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也未获各级政府奖项、立项、发明创造,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须担任正高级工程师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3.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或本企业集团级以上授予的荣誉表彰1次。

14.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5.获市厅级表彰2次。

16.获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17.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高级工程师岗位聘用1年,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的基础上,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8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荣誉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破格申报需由2名同行在职在岗3年以上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跟踪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的能力,熟悉掌握工程系列专业生产和建设技术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实施工作,积极促进工业工程专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本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创新成果较显著。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过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获评甘肃省或企业专利奖项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技术指导效果较明显。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工程师满5年。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且工程师满5年。

)对于长期坚守基层一线岗位达2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工程师满5年,申报高级工程师时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符合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二)款2项且有其他突出参考业绩的,可由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其申报企业有效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评审。

)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称职(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称职(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作为论文答辩内容,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或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1次;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完成全国性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2名)或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特等奖(前3名)1次;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省工业优秀新产品特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完成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并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等奖项一、二等奖以上(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等奖项一、二等奖以上(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等奖项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市厅级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完成市厅级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他作为前2名,获县(市、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9-18项不得重复计算):

1.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县(市、区)级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至少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完成本企业产品类技术创新项目,实现(前2名)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2项,或500万元~1000万元3项;实现(前5名)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3项,或500万元~1000万元4项;完成本企业材料类技术创新项目,实现(前2名)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2项,或实现(前5名)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3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完成大型工程项目2项或中型工程项目3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小型工程项目3项。前述工程项目须通过验收或已交付使用,至少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主持或承担研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直厅局或市州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

5.主持制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范,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6.参与(前7名)制定国家部委认定的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工法1项;或参与(前5名)制定省业务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工法2项。

7.作为前2名,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或获评甘肃省或企业专利奖项。

8.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者主要设计人,承担并完成建设工程领域2项大型、或1项大型和2项中型、或5项中型工程的勘察设计;或作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建设工程领域2项大型、或1项大型和2项中型、或4项中型工程的施工;或作为工程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建设工程领域2项以上大型、或1项以上大型和2项以上中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资料;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建设工程领域2项中型以上重点工程的工程管理,并发挥重要作用。

9.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或本行业领域高水平课题研究、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研究报告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成果被县(市、区)委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10.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

12.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也未获各级政府奖项、立项、发明创造,但确实解决了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须担任正高级工程师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3.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市、区)级以上或本企业二级分子公司以上授予的荣誉表彰1次。

14.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5.获县(市、区)级表彰2次。

16.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或获本企业授予的与专业技术相关的集团级荣誉表彰3次。

17.获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18.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单位领先、在全省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工程师岗位聘用1年以上。在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的基础上,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8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荣誉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破格申报需由2名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

第三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市、区)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参与完成工程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本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制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范;或获过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助理工程师满4年。

(四)具备中专学历,助理工程师满5年。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称职(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称职(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要独立撰写工程项目研究报告或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1份(需由1名本专业在职在岗高级工程师签署评价意见)。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字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中1项:

1.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前6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本企业产品类技术创新项目,实现(前6名)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2项,或500万元~1000万元3项;或参与完成本企业材料类技术创新项目,实现(前6名)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2项。

2.获县(市、区)级表彰1次,或县(市、区)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参与2个县(市、区)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达到下列条件中2项(其中6-9项不得重复计算):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2.参与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小型工程项目2项,完成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

3.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完成有关本专业部分的撰写;或参与完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

4.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市州以上优质工程奖(如飞天奖、白塔奖、麦积奖等)1项。

5.作为主要设计人,参与完成建设工程领域1个中型或2个小型工程的设计;或作为项目经理、安全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建设工程领域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建设工程领域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小型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撰写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查报告、工程项目研究报告等1篇(需由1名本专业在职在岗高级工程师签署推荐意见)。

7.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等次或获本企业授予的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集团级荣誉表彰2次。

8.获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9.任现职前曾获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成果突出,是本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助理工程师岗位聘用1。在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的基础上,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破格申报需由2名同行在职在岗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收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企业集团设立的科技奖项以及“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荣誉表彰,按照本企业集团级别(市厅级)对待。

第四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实例材料:指能代表行业(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材料,提交后由专家进行评议,并给出评议意见。如从事规划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规划成果;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从事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施工文件;从事工程监理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监理报告;销售收入以项目销售合同、订单等为准。原则上要求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如无特殊规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性材料原则上不作为业绩证明依据。

(四)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五)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六)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他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七)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八)主持一般指专业技术工作中排名前2名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一般指排名前5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地高监等(具体以分工文件为准)。

(九)大、中、小型工程项目的分类按照国家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十)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 除本企业科技奖项和荣誉表彰外,其他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七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可代替1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或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的,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上述论文替代业绩贡献不得重复计算。

第四十八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集体成果奖主要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评审条件,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九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要求

(一)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须经用人单位同意。

(二)评委会所在机构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

(三)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

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五)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之日起